学生管理

莆田市技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9-04-17 1 次浏览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制定违纪处分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以《福建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试行)》为依据。一要有利于依法从严治校,严明校纪校规;二要有利于良好学风、班风、校风的形成;三要有利于促进和提高教育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的质量。其目的是为了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基本类型

第二条 违纪类型

(一)违纪违规型是指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的有关校纪校规,必须按校纪予以处分。

(二)违纪犯罪型是指学生触犯刑法或触犯法律的有关规定条款。除按刑法、法律处理外,必须按校纪予以处理。

第三条 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责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综合治理、从严治校与实事求是、慎重处理相辅相成的原则。

第六条 坚持初犯从轻、屡犯从重处分的原则。

第七条 坚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从重处分的原则。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与权限

第八条 处分的程序

对违纪违规的学生处分,应由保卫科负责查究、学生科配合,学生科根据查究事实情况提出违纪处分意见,上报学校分管副校长或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处分文件由学生科负责拟写并送报签发。

第九条 处分的权限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学生的处分,由学生科会同保卫科研究决定处理意见,报分管副校长审批。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学生的处分,由学生科会同保卫科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分别抄报学校主管局备案。

第五章  违纪处分执行细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一)有小偷小摸行为,偷盗财物价值在二百元以下者。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或致人轻伤;或虽未动手,但用语言等形式挑起事端,促成打架事态扩大者。

(三)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初犯者。

(四)观看淫秽书、画、音像制品等,不听劝告者。

(五)吸烟屡教不改者。

(六)夜不归宿,或不按时休息,以种种方式影响他人休息者。

(七)撕扯、涂改布告、通知、经教育不改者。

(八)违反水电管理制度私接灯头或私接拉闸,破坏水电器材,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

(九)过失或有意损害公物,情节严重者。

(十)经常拥挤插队、乱倒饭菜等违反食堂纪律者。

(十一)经常无故不参加校、班会议或在会场高声喧哗、起哄、拍倒掌、闹事、严重影响会场秩序者。

(十二)不尊重师长,抗拒批评教育,谩骂教职工,或因处分等原因对教职工寻畔滋事者。

(十三)酗酒闹事,影响学校正常秩序不听劝告者。

(十四)知情不报、隐瞒事实提供假情况、假证据者。

(十五)有早恋现象或男女接触不正常,行为不检点有损校风者。

(十六)考试作弊者。

(十七)学期累计旷课在30课时以上(30课时)80课时以下者。

(十八)随地乱小便、泼水、砸玻璃瓶,在公共场所乱扔纸屑等破坏公共卫生者。

(十九)多次攀爬围墙,经教育不改者。

(二十)私自纠集人去游泳,未发生后果者。

(二十一)有各种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行为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伪造、涂改考勤、假条、证明证件单据、食堂餐券、模似他人签字等弄虚作假者。

(二)多次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场、赌具者。

(三)偷盗公私财物,价值在二百元至三百元之间者。

(四)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因被处行政拘留,认错态度较好者。

(六)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较重者。

(七)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重犯错误者。

(八)观看、传播、贩卖淫秽书、画、音像制品,提供观看场地、设备者。

(九)学期累计旷课在80课时以上(包括80课时)100课时以下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 “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不听劝阻者。

(四)参与不正当上街游行,张贴标语大小字报,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五)被公安机关判处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

(六)策划、组织、煽动学生罢课闹事,扰乱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

(七)打架斗殴、行凶、致人伤残,情节严重者。

(八)多次参与赌博,提供赌具、赌场屡教不改者。

(九)侮辱、造谣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十)偷盗、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价值在五百元以上者。

(十一)品德恶劣,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者。

(十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情节严重者。

(十三)受留校察看处分,在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重犯错误者。

(十四)一学期累计旷课100课时以上者。

(十五)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校纪校规,错误不断,屡教屡犯者。

(十六)联系不良社会青年殴打同学,致人伤残,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六章  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凡受校纪处分的学生,学生德育考核降等或学期操行降等,从受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学期评定先进个人资格。

第十四条 凡受校纪处分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性质不同,分别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在毕业时,还不能撤销处分,按其处分时限,延长毕业时间。

第十六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学生在校察看期间,对其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不属处分撤销),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注:解除不等于处分撤销)

第七章  处分撤销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

 第十八条 撤销处分,须经本人申请,班委会根据本人受处分期间改正错误的情况和各方面的表现,认真讨论,提出撤销意见,经班主任签字,批注意见后上报学生科,按权限研究批准,撤销学生的处分。

 第十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从处分之日起,一般须经一年的帮助改正和观察考验,才能研究批准,撤销其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破格提前撤销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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