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试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人事部门、各技工院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技工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标准,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为引导技工院校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提高教师职业素质、职业能力与技能水平,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技工院校教师队伍,根据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凡在我省技工院校、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均可按规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企业兼职教师、民办技校教师或公办技校编外教师连续受聘相应教学岗位且任教一年以上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技校系列各专业技术职务类别、名称和级别
1.类别:文化或技术理论课(以下简称理论课)教师、生产实习课(以下简称实习课)教师、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以下简称专教)人员。
2.名称:
(1)理论课: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
(2)实习课: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3.级别: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为正高级;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为副高级;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为中级;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为初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为员级。
第四条 职称评审应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实现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的有效结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公正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有责任心和使命感;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 坚持教师职业道德操守和业务能力的全面考核,把师德作为必备条件和重要考察内容,在同等能力条件下,优先选拔有良好道德表现的教师。凡出现违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形的、情节严重并且屡教不改的,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八条 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结合本专业(职业)发展前沿,不断改革创新,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有效开展班级教育活动,注重学生道德品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综合测评满意率达80%以上,且教学业绩测评达到合格以上。
第九条 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担任2年以上班主任工作。中层干部以上(含校内中层机构的正副职)、校团委书记、学生管理部门干事、专职心理健康咨询教师视同完成班主任工作。专教人员不作要求。
第十条 正常晋升的,从既定评审年度向前推算,年度考核结果累计5年合格以上;晋升正高级职称或破格晋升的,年度考核结果须有1次优秀以上。
第十一条 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二条 学历(或学位)、资历要求
1.正高级职称:大学本科(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且受聘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2.副高级职称:
(1)理论课教师:大学本科(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且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
(2)实习课教师:大学本科(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且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
3.中级职称
(1)理论课教师:大学本科(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且受聘初级职务4年以上,或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且受聘初级职务2年以上,或博士毕业(博士学位)。
(2)实习课教师:中专(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且受聘低一级职务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且受聘低一级职务4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且受聘低一级职务3年以上,或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且受聘低一级职务2年以上。
4.初级职称
(1)理论课教师:大学本科(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
(2)实习课教师:中专(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且受聘低一级职务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且受聘低一级职务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且受聘低一级职务1年以上,或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
员级职称:中专(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或大学专科(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职业资格证书要求
须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种)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
1.文化理论课教师、专教人员不作要求。
2.晋升正高级职称的,技术理论课教师须取得技师以上证书;实习课教师须取得高级技师证书。晋升副高级职称的,技术理论课教师须取得高级工以上证书;实习课教师须取得技师证书。晋升中级职称的,技术理论课教师须取得中级以上证书;实习课教师须取得高级工证书。
3.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同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教学的,转系列评审时暂不作要求,但评审通过后一年内应取得相应证书。
第十四条 论文要求
须提交本人独立撰写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晋升正高级职称的,须提交3篇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其余应公开发表在CN刊物上;晋升副高级职称的,须提交2篇论文,其中至少1篇公开发表在CN刊物上;晋升中级职称的,须提交1篇论文;晋升初级职称的,须提交1篇工作总结。破格晋升高级职称的,须增加1篇公开发表在CN刊物上的论文。
第十五条 年平均教学工作量要求
1.须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中教师申报专业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任课专业的工作量的2/3),平均每学年不少于260课时;校级领导不少于70课时;学校中层干部不少于120课时;学校行政人员不少于160课时。
2.实训实验课时,校外专职带教进行生产实习的,每周按13课时计算;校内带教实训实验指导课的,每周按16课时计算。
3.专教人员教学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年工作日不少于230天。
4.经省、部级人社部门确认实施一体化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其课时按照一体化教学计划的实际课时数的1.5倍系数计算。
第十六条 企业实践要求
须完成企业实践或生产调研工作,文化理论课教师和专教人员年平均调研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课教师年平均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
第十七条 面试答辩要求
晋升高级职称的,须参加现场面试考核答辩。援外时间不少于1年的教师,援外期间可免于面试考核答辩。政府选派援疆、援藏、援宁、援甘人员,援建期间可视情进行远程面试考核答辩。
第三章 正高级职称
第十八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和教学工作经验,系统担任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课教师至少担任1门高级工班以上的专业主干课程。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协助教育教学研究部门进行教学研究和业务指导。在教学团队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指导培养3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专业技能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
3.在3个以上学校参加的校际交流平台上,开设3次教学研究课、示范课、专题讲座,或承担3次行业企业培训任务,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开设。专教人员负责组织开展3次上述活动,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开设。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
1.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2.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3.获省级技术能手、技能大师称号,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4.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或国家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五名、前三名,或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二名、第一名,或设区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国家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教育教学能力竞赛三等奖以上,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教育教学能力竞赛二等奖以上,或设区市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教育教学能力竞赛一等奖。
5.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3期以上,每期至少2周,并撰写4000字以上专业实践报告,或主持过企业攻关难题。
6.参与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精品专业、示范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表彰,或参与省(部)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
7.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国家级(排名前五)或省级(排名前三)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8.参编2部以上省(部)级统编教材。
9.培养技师工作成绩突出,独立承担2届高级工班以上层次毕业设计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工作。
专教人员参与组织开展或参加设区市级以上各类师生职业技能竞赛、教育教学能力竞赛或教育论坛交流等活动达4次以上,其中至少2次省级以上活动,并提交荣誉证书或齐全的活动材料,或具备上述9项条件的4项以上。
第四章 副高级职称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和教学工作经验,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在教学团队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指导培养2名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专业技能等方面取得进步。
3.在校级以上开设2次教学研究课或示范课或专题讲座,或承担2次行业企业培训任务。专教人员为主负责组织开展2次上述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设区市以上表彰。
2.参与学校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3.获设区市级技术能手、技能大师称号,或设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4.本人或指导学生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或获国家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前五名,或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五名、前三名,或获设区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国家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教育教学能力竞赛优秀奖以上,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教育教学能力竞赛三等奖以上,或设区市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教育教学能力竞赛二等奖以上。
5.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2期以上,每期至少2周,并撰写3000字以上带队实践报告,或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6.参与设区市级以上精品课程、精品专业、示范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表彰,或参与设区市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
7.参与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省(部)级(排名前五)以上课题研究,或主持设区市级以上课题研究。
8.培养高级工的成绩突出,独立承担高级工班以上层次毕业设计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工作。
专教人员参与组织开展或参加设区市级以上各类师生职业技能竞赛、教育教学能力竞赛或教育论坛交流等活动达3次以上,至少有1次是省级以上活动,并提交荣誉证书或齐全的活动材料,或具备上述8项条件的3项以上。
第五章 中级职称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本专业扎实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2.在校级以上开设教学研究课、示范课、专题讲座或承担行业企业培训任务1次以上。专教人员参与组织上述活动达1次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业绩成果要求(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
1.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2.本人或指导学生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选拔赛,或获国家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或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前五名,或设区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五名;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教育教学能力竞赛优秀奖以上,或设区市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或教育教学能力竞赛三等奖以上,或获校级职业技能竞赛或教育教学能力竞赛一等奖。
3.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1期以上,每期至少2周, 并撰写2000字以上带队实践报告。
4.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精品专业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表彰,或参与学校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
5.培养技能型人才工作成绩明显,参与1届中级工班以上层次毕业设计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工作。
专教人员参与组织开展或参加设区市级以上各类师生职业技能竞赛或其他教育教学能力竞赛等活动达2次以上,并提交荣誉证书或齐全的活动材料,或具备上述5项条件的2项以上。
第六章 初级职称
第二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帮助学生进步。
2.具有所教专业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五条 业绩成果要求
1.虚心接受其他教师的指导,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合理,胜任教学工作,提供任职一年期间的教案。
2.主动进行教学反思,初级教师应撰写1篇2000字以上教学经验总结。
专教人员掌握教研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撰写1篇2000字以上教研工作总结。
第七章 破格晋升
第二十六条 技校系列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应遵循逐级晋升原则,不得越级申报评审。确有真才实学、业绩卓著的,可申请破格晋升高级职称。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须受聘本专业低一级职务5年以上;不具备规定资历的,须受聘本专业低一级职务3年以上。破格晋升人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人或指导学生获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
2.获国家三等奖及省(部)级二等奖(指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科技星火奖、科技外经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上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3.在专业技术发明、创造、改造、专利、推广、运用、组织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我国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及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
第二十七条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铜奖以上名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杰出人民教师、特级教师,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第二十八条 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建立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通知》(闽人发〔2011〕68号)精神,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取得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可申报绿色通道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九条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人选,可直接确认相应专业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省人社厅成立杰出人才认定委员会负责上述人员的认定工作。
第八章 评审组织和评审纪律
第三十条 根据《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闽职改字〔1993〕19号)和《福建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暂行办法》(闽人发〔2002〕115号)等文件精神,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批准组建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福建省技工学校教师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省技校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市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技工学校教师初、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报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和省技工学校教师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具体负责当地技工学校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三十二条 申报评审材料须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不含校历规定的寒暑假时间)。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且群众无异议的,所在单位方可推荐报送相应的评审组织。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应延期申报:
1.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处分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2.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新录用人员入职当年除外)或被确定为合格等次以下的,任期顺延。
3.伪造学历、学位,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且其后2年内不得再申报。已确认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评审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在申报材料审核中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程序和规定的评审委员会,可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评委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评审纪律,不遵守回避制度,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为申报人员说情拉票的,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根据闽职改字〔1993〕18号、闽政办〔2015〕1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大、中专毕业生(须为全脱产学习,下同),可按规定确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全日制毕业生,分别与中专、大专、本科毕业生同等对待。
第三十七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发展,推动技工院校“理实一体”的师资队伍建设。技校系列中理论课教师和实习课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不需要经过同级转评。
第三十八条 转系列人员须在现工作岗位上受聘本专业工作满1年后方可转评,转评通过后受聘满1年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同级职称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以现聘教学岗位为主,原职称系列同级业绩成果可适当参考。
第三十九条 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人员,重新申报时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且应增加论文、著作或教学科研成果奖等新业绩。
第四十条 晋升中、高级职称人员,须按规定篇数提交本人独立撰写的论文送相应的评委会进行学术水平鉴定。鼓励在教育类、学科类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强化科研诚信审核,提交鉴定的论文(或工作总结)的文字复制比检测率超过30%的,不予提交相应评委会评审。
第四十一条 视同发表论文情况(同一项目不重复计算):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视同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1)独立出版本专业著作达30万字以上;
(2)独立出版本专业译著达20万汉字以上;
(3)获国家级职业教育论文评选一等以上奖项。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视同CN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
(1)正式出版本专业著作,本人撰写量:理工类不少于10万字,文科类不少于15万字。
(2)正式出版本专业译著,本人翻译10万汉字以上;
(3)获国家级职业教育论文评选二、三等奖项或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选二等奖以上;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
(5)主持企事业单位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1项以上,经有关部门鉴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四十二条 有关说明
1.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所列的刊物。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期刊目录内的刊物上发表的文章,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报纸等。著作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教材指由省(部)级统一规划且经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教科书,著作、教材均须有“ISBN”书号。
2.综合测评:学校每学年组织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
3.教学业绩测评:在职改部门指导下,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技校教师职改办负责开展的对教师教学业绩综合性评价。
4. 行业企业培训、企业实践或调研须提供培训、实践或调研的任务书、课程安排、邀请函、座谈记录、考勤记录、现场照片、实践成果等能佐证培训、实践或调研等相关材料。
5.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申报评审时所参与的教科研项目、课题,必须为主课题,不含各类子课题,且均须已结题。受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国家级行业协会立项的相关专业课题视同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省级行业协会立项的相关专业课题视同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6.表彰包含综合表彰、教育教学工作专项表彰、班级表彰等。
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杰出人民教师、模范教师、特级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农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全国职业教育先进个人等。
教育教学工作专项表彰:指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等。
班级表彰:指获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等荣誉称号。
7.表彰奖励、技能竞赛、教学比赛等的主办单位应是政府或政府职能(直属、组成)部门。省政府或其他政府职能(直属、组成)部门主办的即为省级表彰奖励、技能竞赛、教学比赛等。
8.文中的既定评审年度应为评审截止日期的当年度,要求的任职资历应为教师本专业工作岗位的履职经历,要求的论文著作、科研课题、荣誉奖项、发明创造等业绩成果材料,均应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发表或获得的。
9.文中未注明排名的,均应为排名第1。
10.文中“以上”均含本级,“以下”、“低于”不含本级。
第四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