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紧紧围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等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二)目标任务。2019年至2021年,全省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75万人次,其中2019年培训25万人次。力争到2021年底,全省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有较大提高。
二、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发挥龙头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和行业组织、培训机构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推进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工信厅、人社厅、教育厅、应急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推进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各类专项培训。围绕乡村振兴,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和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遴选一批新型职业农民示范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加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盲人保健按摩、电子商务等领域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并提供后续公共服务。积极开展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商务厅、退役军人厅、司法厅、监狱管理局,省总工会、妇联、残联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加大贫困劳动力技能帮扶力度。鼓励各地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和依托科技特派员培训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积极招收贫困家庭学生入读,对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助学金和免学费等资助政策,优先安排勤工俭学、实习实训、推荐就业。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有效增加职业技能培训供给
(六)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激发企业主体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应急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承担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措施,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推广高职教育“二元制”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经验,扩大面向企业在职员工的招生规模。完善职业院校开展培训的激励政策,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探索职业院校培训量与绩效工资总量增长挂钩,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公用经费,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作为增量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学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创新职业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质量意识、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围绕市场需求,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大力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等就业技能培训。推进创业培训,探索拓展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等培训。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工信厅、国资委、商务厅、民政厅、公安厅、应急厅、卫健委、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妇联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实训基地和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的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鼓励各地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创新培训方式,健全完善公共就业培训服务平台,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方式。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各地应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目录,健全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各地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完善培训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工信厅、商务厅、国资委、民政厅、应急厅、卫健委、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团省委、妇联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完善政府引导激励机制
(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从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以各统筹区201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计提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由各地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筹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另行制定。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省总工会,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闽务工人员),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各地对退役军人、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应急厅、退役军人厅,省残联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地方政府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省人社、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调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要求,可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各地可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各地可对退役军人、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资金使用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省审计厅、财政厅、人社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在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人社部门承担政策制定、职业标准实施、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任务分解等职责,并承担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协调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信、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家政、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协调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强化地方政府工作职责,各市、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用好财政补助资金,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
责任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五)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制度,准入类职业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院校和第三方评价机构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支持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贯通,符合条件可互通申报职称和职业技能资格(等级)。支持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建立职业技能提升与岗位聘用、待遇落实挂钩机制。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六)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的知晓度,用足用好政策,大力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报送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
十二、强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将教师队伍建设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推动解决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重大问题。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职业院校和各类办学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推动教师队伍建设与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有机结合。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投入的支持重点,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进一步向教师队伍建设倾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适时提高职业技术师范专业生均拨款标准,提升师范教育保障水平。加强督导评估,将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职业院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